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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 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3月24日理監事聯席會會議暨會員大會通過 制定
第一條 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提昇臺灣超音波醫事技術人員專業技能素質
,鼓勵臨床醫事技術人員在職進修,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活動,包括由本會或其他醫療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之超音波醫事
技術相關課程、刊載之論文或發表之報告等。
第三條 凡參加本會舉辦的專業學術研討會之繼續教育活動者,均可依規訂取得本會之繼續教
育積分。
第四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理事會學術教育組與評審委員會為之。主辦單位需於舉辦
活動前一個月向本會提出認定之申請,經函覆同意並予以登記者, 得授予教育積分。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區分為必修、選修兩類,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必修
1、本會舉辦之年會活動,一次20學分。
2、本會舉辦之年度學術活動,一次10學分。
3、經本會認可舉辦之繼續教育活動,且其演講者有四分之三以上為本會之合格資深超音
波醫事技術專業指導教師、超音波技術相關之學會三年以上之專科醫師或教育部承認
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1小時1學分。
4、本會主辦之國際會議及會議前後與超音波醫事技術專業有關之繼續教育活動,1小時
1學分。
5、擔任本會主辦之繼續教育活動授課者,每授課1小時得認定為3學分。
(二) 選修
1、非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其主題與超音波技術專業相關,且由本會一年以上之合格超
音波醫事技術認證,並與超音波技術相關學會一年以上之專科醫師或教育部承認之國
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主講者,1小時1學分。
2、五年內之著作,發表於經同儕審查之國內外學術期刊,且其內容與超音波技術有關,
刊載於列名科學引用文獻(Science Citation Index, 簡稱SCI)期刊之原著,第一
作者或通訊作者10學分,第二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2學分;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
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
刊載於非科學引用文獻期刊之原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6學分,其他作者2學分。
病例報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4學分,其他作者1學分。
3、參加國外舉辦之有關超音波技術之國際會議,酌情給分。原則上,每次會議以10學分
為上限。在會議中提報論文者,另外加分,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5學分,第二作者2學
分,其他作者1學分。
第六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須由主辦單位於開辦活動前行文申請。申請時需附演講或課程
內容摘要(每個主題字數不得少於300字) 、課程表及授課者簡歷。
第七條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報到單,登記各參加人員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
程結束後兩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壹式壹份交學術教育組與評審委員會存證備查。
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紀錄
至少五年。學術教育組與評審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以備
查核。
第八條 若遇本辦法未曾規範之情事,得由理事會學術教育組與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加以議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