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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學會資訊 / 超音波專業技術認證辦法實施細則

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超音波專業技術認證辦法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4日理監事會議暨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制定
 
第一條:本會實施細則依據合格超音波醫事技術人員授證辦法訂定。
第二條:凡參加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所舉辦之筆試、實作經驗技術面試,成績
        全及格且為本會會員者,得頒予合格超音波專業技術證書。
第三條:有關參加臺灣超音波技術學會所舉辦之筆試規定如下:
1.凡參加本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及專業教育訓練課程,四十個學分以上,得向本會申請
  參加筆試。

2.甄試委員會由理事長出任主任委員,委員為理監事及主任委員聘任之其他專業技術指
  導老師。
3.甄試每年舉行一次。日期、地點由理事會訂定後公佈,考試方式由甄試委員會決定。
第四條:有關超音波專業技術認證實作經驗技術面試規定如下:
1.凡筆試成績及格者,得向本會申請參加實際操作技術面試。
2.實際操作技術面試委員會由理事長出任主任委員,委員為理監事及主任委員聘任之其
  他專業技術指導老師。
3.實際操作技術面試每年舉行一次。日期、地點由理事會訂定後公佈。
  考試方式由甄試委員會決定。
4.筆試成績得保留二年,筆試及格但實際操作技術面試不及格者,得參加隔年之面試。
  若實際操作技術面試二年內不及格,原筆試成績予以作廢。
5.提出醫學中心壹年、區域或地區教學醫院兩年、非教學醫院參年以上之超音波在職服務證明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可抵免實做考試。

第五條:合格超音波專業技術認證書有效期限五年,期限屆滿前需累積一百五十個繼續
        教育積分,始得申請展延。
第六條: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暨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七條:合格超音波專業技術認證書換證資格
1.自取得證書日期起五年內需修滿一百五十個繼續教育積分。
2.必須是有效會員而且每年有繳交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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